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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物质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3-04-24      点击次数:583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物质的管理,提高我国标准物质的管理、制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标准物质是具有准确量值,主要用于检定、校准测量仪器、评价测量方法准确度或考核实验室测量能力的标准物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制造标准物质的评审以及复制和新定值标准物质的评审。新制造是指未经评审的标准物质新品种,复制是指原有标准物质的重复制造,新定值是指对将超过定值有效期的标准物质重新定值。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委托评审和考核,对评审和考核意见的审核以及汇总材料上报、办理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的技术专家组织,接受委托对申请的标准物质项目进行评审和考核。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1、一级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应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

2、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标准物质的复制要求

标准物质制造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测量、均匀性检验和稳定性考察,不得低于原标准物质技术水平,否则,需按新品种重新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用A4纸尺寸装订成册的文字材料(一级标准物质一式十份,二级标准物质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材料:

1、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标准物质认定证书(一级标准物质需中、英文版)和标签的样式;

3、标准物质最终定值的量值汇总表;

4、申请一级标准物质研制单位信息表(见附件3);

5、申请一级标准物质应提供制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技术评审意见;

6、用户试用情况报告(用户2-3家);

7、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管理制度;

8、研制报告;

9、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测量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满足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

10、国外同类标准物质的目录检索查新报告;

11、提交材料的同时应提交1套标准物质样品。

第九条  评审和考核专家要求

参加标准物质评审和考核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专业范围内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知识、测量方法、质量控制技术以及相关统计分析原理;

3、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4、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标准物质样品和技术材料保密。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的单位应将申请书、技术材料和标准物质样品提交到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别按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  一级标准物质的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终审由技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进行评审,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2/3的项目予以通过。评审完成后,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一级标准物质的评审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1、上半年:4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5月 25日 至 30日初审;

7月 25日至 30日前完成终审。

2、下半年:9月 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0月 25日至 30日初审;12月 25日至 30日完成终审。

第十四条  二级标准物质的评审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适时由办公室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一级标准物质初审和二级标准物质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每个项目由1~2人担任主审。主审人主持评审、起草评审意见供评审组形成最终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一级标准物质终审后的整改情况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确认。

第十六条  评审中对量值有异议的,办公室可委托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标准物质样品进行验证。验证完成后,将验证结果提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申请标准物质(或不同类别)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进行考核,考核其是否具备制造标准物质的条件。考核完成后,将书面考核意见提交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进行许可证复查,许可证复查按有关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  复制和新定值的标准物质需报办公室, 办公室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将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审和考核通过后,办公室汇总标准物质的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具体办理发证事宜,并将最新批准的标准物质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家标准物质信息服务平台,将标准物质样品登记后移交给国家标准物质实物库保存。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复制和新定值(定值数据有变化)的标准物质,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向办公室再提交1套完整的标准物质样品及认定证书,原标准物质样品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见附件。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2、标准物质评审流程图




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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